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略)。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张某、票据号码为(略)至(略)的2000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宋清林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