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乙,又名邓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0年12月1日,原告覃某与被告邓某乙口头约定:原告覃某租赁被告邓某乙位于张家界市X区X栋的杂物间一间用于居住,租期为一年,租金2000元/年。次日,原告覃某给被告邓某乙交付租金2000元整,并搬入租赁房屋居住。因杂物间地面潮湿、通风不好,不宜居住。原告覃某要求与被告邓某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2011年1月21日,原告覃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邓某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邓某乙返还租金2000元及赔偿损失3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与被告邓某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邓某乙返还原告覃某房屋租金1400元,并当庭给付;
三、原告覃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
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