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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永州市X区人,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10日,被告杨某因经营富泉大酒店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康某借款3万元,约定2010年5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康某要求被告杨某还款。被告杨某于2010年7月给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之后,原告康某多次找到被告杨某,要求被告杨某偿还余款2.6万元未果。2011年1月18日,原告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1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康某借款本金2.6万元;

二、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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