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封某与被执行人谭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宜民一初字第451-X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某被执行人孙某位于宜章县X镇)四方井背后房屋一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并责令被执行人谭某、孙某在2012年5月24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谭某、孙某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2012)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孙某位于宜章县X镇)四方井背后房屋一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彭天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某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