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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别名黄X,化名柏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化程某初中,务工,住(略)。1998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23日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于福建省莆田监狱。因本案于2011年9月1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解回羁押长乐市看守所。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本院依法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经征求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某,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闽x二轮摩托车后载刘建君、夏义元两人,由长乐市X镇开往金峰方向,途经201省道242KM+200M处时,碰撞路中花圃隔离带后侧翻,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车上后座乘员刘建君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弃车逃逸。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一次性某偿死者刘建君亲属3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法庭查证属实的证人夏义元、程某、黄某乙、陈某某、马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官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经过,事故照片,尸检材料及医院证明,事故车辆检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和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在侦讯阶段亦均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黄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没有判决,应当对本案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期间于2009年8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及已执行的刑期应予以减去。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社会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XXX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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