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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2012)宜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宜章某银行与被告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宜章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某银行(以下简称宜章某行)与被告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某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某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某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某银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伟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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