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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2011)宜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又名廖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欧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廖某(又名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廖某(又名廖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欧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欧某应在2011年11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廖某(又名廖X)货款等共计174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欧某只部份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廖某(又名廖X)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某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陈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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