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谭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云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与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谭某1、谭某2暂由黄某抚养,在谭某出狱后双方再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
三、位于长沙市X村凯通国际城X栋X单元X房的房屋现在谭某名下,谭某自愿在房产证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过户到谭某熙、谭某宇名下;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4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云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