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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谭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云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与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谭某1、谭某2暂由黄某抚养,在谭某出狱后双方再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

三、位于长沙市X村凯通国际城X栋X单元X房的房屋现在谭某名下,谭某自愿在房产证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过户到谭某熙、谭某宇名下;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4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云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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