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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栾川县永红铅锌矿与被上诉人相某某合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永红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铅锌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刘某,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小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栾川县永红铅锌矿因与被上诉人相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栾川县永红铅锌矿委托代理人高红军、刘某,被上诉人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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