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永红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铅锌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刘某,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小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栾川县永红铅锌矿因与被上诉人相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栾川县永红铅锌矿委托代理人高红军、刘某,被上诉人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