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周某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周某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以被告周某戊发生车祸,应诉时间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已按撤诉处理再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雷亚红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王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