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小珍,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赤土店清和堂村杨树凹沟。
投资人郝某某,系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慧聪、侯某某,河南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
上诉人兰某某、王某、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及被上诉人郝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廖小珍、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涂某某、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的委托代理人马慧聪、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郝某某经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