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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兰某某、王某、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及被上诉人郝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小珍,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赤土店清和堂村杨树凹沟。

投资人郝某某,系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慧聪、侯某某,河南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

上诉人兰某某、王某、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及被上诉人郝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廖小珍、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涂某某、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的委托代理人马慧聪、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郝某某经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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