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40岁。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11年8月26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女,42岁。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11年11月1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万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被告人万某从山东省荷泽市东明县以17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办理了一份木材运输证(证号:鲁(略)),之后,万某又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黄某。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8月26日到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万某于2011年11月1日到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武某、余某、罗某、周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万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万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万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贺志宏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