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罗某的父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湖南省某某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某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湖南省某某医院医疗安全办工作人员,住(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某某医院自愿给予罗某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款5000元整,此款于2012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罗某自愿放弃对湖南省某某医院关于赔偿医疗费、护某、误工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以及螺钉费用等诉讼请求;
三、双方就罗某医疗事件再无任何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的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建林
某某陪审员余晓琴
某某陪审员夏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