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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05号

原告廖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82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阮某,现已成年。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7年,我发现被告有外遇,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阮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廖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阮某,已成年。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阮某某名下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X办事处北山二村X栋X号房屋一套(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及该套房屋内的电器。夫妻共同债务有:对李XX负担6500元的债务;对周某某负担1000元的债务;对谢某某负担1000元的债务;对袁某某负担8000元的债务;对吴某某负担x元的债务;对刘某负担x元的债务,合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阮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阮某某名下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X办事处北山二村X栋X号房屋一套(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归原告廖某某所有,原告廖某某在2009年9月11日之前向被告阮某某支付x元;该套房屋内的电器除伊莱克斯冰箱一台归被告阮某某所有,其它电器均归原告廖某某所有。夫妻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对李XX负担6500元的债务,对周某某负担1000元的债务,对谢某某负担1000元的债务,对袁某某负担8000元的债务,合计x元。由被告阮某某负责偿还;对吴某某负担x元的债务,对刘某负担x元的债务,合计x元。由原告廖某某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廖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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