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7月15日共同生育两女,大女儿高某、二女儿高某。二女儿高某现已死亡。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婚后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女,大女儿高某,X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株洲市XX小学;二女儿高某,X年X月X日出生,现已死亡。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高某由原告高某某直接扶养,被告袁某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直至高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共同对贺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欠款由被告袁某某负责偿还,其余欠款由原告高某某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