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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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李某乙、李某乙与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李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某某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李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院长。

委托代某某人刘某某,男,该医院医生,住长沙市X区X路某某号某栋某室。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该医院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袁某、李某乙、李某乙因与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7月15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某某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某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刘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7日、2012年5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某某。书记员陈沛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某乙及原告袁某、李某乙、李某乙的共同委托代某某人余某某,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代某某人林某某和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某某终结。

原告袁某、李某乙、李某乙共同诉称:李某乙海系袁某的丈夫,李某乙和李某乙的父亲。2010年12月23日下午三时,李某乙海因前胸剧痛在湖南省某某市人民医院经CT确诊为主动脉夹层A型后,需要急诊手术,当晚8点抢送到某某医院急诊中心。急诊中心的主值医生说明手术费用大概16万左右。原告表示尽量筹钱,要求尽快手术。李某乙交了2万元现金后,李某乙海进了心胸外科ICU。24日(周某)早上接到某某医院通知,说某某市人民医院的CT不行,要求当日上午安排做彩超和CT检查。10:30左右李某乙海躺在担架车上从ICU推出来,面色红润,嘴唇干燥。李某乙海一见到原告就说太渴了,要喝水。李某乙当即问护士,护士表示在ICU有安排喂水。当时某学海神智清楚,亲朋在场某能够打招呼。医生交代25日(周某)中午拿检查结果,李某乙海遂回到ICU病房。当晚20:00左右,护士通知说李某乙海要求见李某乙。李某乙进入ICU后,心里无比难受。李某乙安慰李某乙海尽量不要激动,并表示尽早要求手术。李某乙海说:“快点做手术,在这里面太难受了。”从ICU出来后李某乙找医生要求尽快手术,医生明确答复星期六和星期天不做手术,而且这种血管大手术需要大量进口器材和血浆,这些还没有准备。原告无奈,只好继续等待。2010年12月25日(周某)早8:11原告交了16万元后,到医生办公室,找医生要求尽快手术,医生再次答复星期六和星期天不做手术。原告上午去CT室拿结果,医生告知报告要下午才有。医生同时某代:口头报告已经通知相关医生,下午来拿正式结果就好,不会影响临床医生的诊断。原告等到下午14:00才拿到结果,当即送到管床侯医生的办公室。当时某医生谈话,原告都能察觉到李某乙海病情十分严重,但某某医院极不重视,对原告提出尽快手术的合某某要求置之不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2010年12月26日(周某),原告经四处奔走、上下求人后终于见到了主刀医生刘某某教授,要求尽快手术。刘某某教授表示刚才看到CT片子,冷漠地交代了主动脉夹层的危险性和成功几率,说你们家属这么强烈要求手术,那就明天上午8点手术。晚上20:30,原告进ICU探视,看到李某乙海精神不佳,肚子气胀严重,说话无力,隐约说着“碧…生……源”,但思维还是相当清晰。27日上午8点多,主刀刘某某教授约见李某乙和李某乙,临时某卦想说服两原告放弃手术,要求两原告将李某乙海转到北京安贞医院找孙立忠教授!在某某医院已经等待了三天,每一刻都是救人的黄金时某,现在却推卸要李某乙海转去千里之外的北京,原告当然不会同意!原告想尽千方百计,求爹爹,告奶奶,某某医院拖到下午3点方安排刘某某教授主持手术,晚上12点手术完成。28日上午8点多,主刀刘某某教授说李某乙海已经醒了麻药,但是小肠己坏死要切除,还说他们属于心胸外科,意思是他们只能管胸腔,腹某的问题属于普外科。下午1点普外科开始手术,5点多时某外科的熊医生在手术室门口给原告确认了切除的小肠,并确认肠道吻合术的方法,说李某乙海的小肠还有80CM,还能勉强维持生命。刘某某教授在手术室用手机拍了照给李某乙看了,出来后若无其事跟保安聊侃:“小肠切了一脸盆,吓死人!”当时某某怒火中烧,但克制没有发作。29日李某乙海醒麻。原告下午进ICU探视时,李某乙海血压和心跳都正常,只是小便少(做完第某次手术后小便正常)。刘某某教授说有可能是急性肾衰,要做血透。血透室医生告知其风险且费用一天需7000多,原告又交了4万元。术后李某乙海一直无尿排出,只能靠每天床边血透维持生命。2011年1月2日上午,医生说情况好转,拔了呼吸机,转为自主呼吸。1月3日李某乙海排便,随后病情急转直下。1月4日李某乙海进入昏迷状态,1月5日下午专家会诊,情况很差,医生建议原告安排回当地医院,遭到原告断然拒绝!一直到2011年1月5日,李某乙海按照院方的治疗方案停止床边血透。2011年1月6日,李某乙海因肝肾等器官衰竭导致心脏衰竭停止跳动,抢救无效于04:36死亡。某某医院医生竟然泯灭良心说给开出院证明,要是开死亡证明只能在长沙火化。某某医院医生安排保安叫来一个救护车,收了原告4000元后,才送李某乙海遗体回家。原告认为,李某乙海是急诊病人,病情危重,某某医院应当高度重视,及时某行有效救治。但整个过程中,某某医院工作人员视李某乙海生命如草芥,严重不负责任。首先,某某医院医生否认某某市人民医院的CT报告,要求另行做CT检查,耽误某宝贵治疗时某;CT报告出来后,没有考虑李某乙海属于病情危重,没有及时某织专家会诊;故意拖延时某,第某次手术安排时某严重滞后;第某次手术前没有对病人作充分检查,在作彩超时某有结合李某乙海临床腹某严重考虑肠坏死可能,导致李某乙海承受了第某次手术;且第某次手术开始时某离第某次手术结束时某不到十个小时。上述诸多,直接导致李某乙海死亡,某某医院负有不可推卸之责。原告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判令:1、某某医院退还收取的治疗李某乙海的全部费用208024.80元;2、由某某医院赔偿因其过错导致李某乙海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01680元、误某8283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营养费1000元、丧葬费14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218元、亲属办某某丧葬事宜支出的误某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4011元,合计500000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一、李某乙海所患之疾及某某医院对其诊疗经过:李某乙海,男,56岁,因无明显诱因出现胸背部剧烈疼痛,向肩背部放射,休息后不能缓解,难以忍受,伴头晕、恶某、腹某、腹某、四肢乏力、无畏寒,发热,无咯血国、声嘶等,于当地医院CT示:主动脉夹层(A型)。予镇痛.吸气,控制血压等对症支持治疗后,于2010年12月23日23时某医院急诊,后收心胸外科以求手术治疗。体查:T:36.50度,脉搏:63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4/60mmHg。腹某:腹某膨隆,伴压痛及反跳痛伴肌紧张。专科情况:胸廓无畸形,呼吸运动稍急促,双侧语颤正常对称,无胸膜摩擦感,叩诊清音,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罗音。心前区无隆起,心尖搏动位于左第5肋间锁骨中线上,未见异常搏动点,无心包摩擦感,叩诊心界稍扩大,心率63次/分;律齐,主动脉瓣区未闻及杂音,无震颤,P2不亢,未见杵状指、趾,周某血管征阴性,双下肢不肿。入院诊断: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A型);2、高血压3级(极高危)。诊疗计划:1、下病危,予以镇X镇痛、控制心率、血压等对症治疗;2、完善CTA、心脏彩超等检查,并请相关科室会诊;3、诊断明确后,尽快手术治疗。2010年12月24日00:22教授会诊,诊断考虑:l、主动脉夹层动脉瘤(A型);2、高血压3级(极高危);3麻痹性肠梗阻。医嘱:完善相关检查,尽快手术治疗。次日10:26副教授查房:患者未诉不适。体查:心电图监护示:心率:80次/分,血压:106/45mm,T:36.40度,心肺体征同前,双下肢无水肿。凝血功能示:纤维蛋白降解产物123.9ug/ml,D二聚体定量40.94ug/ml,肝肾功能示:谷丙转氨酶48.4ug/ml,谷草转氨酶93.8u/l,总蛋白59.3g/L,BUN:12.72mmol/L,UA:445.5mmol/L,N:90.8%,粪、尿常规、传染病学检查未见异常。胸片、心电图符合病情。医嘱:尽快完善术前准备,及早期手术治疗。第某日,副教授查房:病情同前,医嘱:尽快完善术前准备;及早期手术治疗。下午6:30主治医师查房:患者意识稍差,腹某、腹某厉害,心率:88次/分,血压:122/45mmHg,腹某膨隆,未见胃肠蠕动波,压痛及反跳痛不敏感,叩诊鼓音,肠鸣音减弱,予以下胃管,引流大量粪臭味褐色胃液,请普外会诊考虑麻痹性肠梗阻。第某天10:34教授查房:认为目前患者肠系膜上动脉栓塞,消化道缺血坏死症状明显,麻痹性肠梗阻,如行手术治疗,风险极大,建议家属放弃手术。但家属仍要求手术。当日行急诊手术。术中见:心包腔积液200ml(淡黄色),升主动脉及弓部增大,直径约6cm,表面曾暗红色,主动脉于窦管交界上1cm内膜中层呈横行撕裂,占周某4/5,向近端剥离至主动脉瓣环,累及右冠开口,远端呈袖套状剥离,累及三分支及降主动脉。手术顺利。术后返ICU。术后第某天:(12.28),10:54教授查房:患者病情危重,结合之前CTA检查,考虑夹层剥离累及肠系膜上动脉,导致肠道缺血甚至坏死,请普外会诊,建议剖腹某查,并于当日行小肠次全切术。术中见小肠大面积缺血坏死,部分小肠穿孔。手术顺利,术后返ICU。术后诊断:主动脉夹层术后,小肠缺血性坏死;肠系膜上动脉栓塞,急性弥漫性腹某炎。术后对症治疗。次日患者少尿,因血压偏低,循环不稳定,无法透析治疗。12月30日患者出现肾衰,予血透支持。2011年1月6日4时23分患者出现顽固性高血钾后心跳骤停抢救无效,家属要求出院而出院。二、某某医院对李某乙海之疾的诊断治疗是认真负责的。李某乙海于2010年12月23日23时某医院急诊,当即收住院,住院后不到一小时某是凌晨教授即赶到病房检查会诊和指导医疗;病人住院几小时某即进行针对疾病及手术所必需的相关检查,如CTA、心脏彩超、凝血功能、肝肾功能、血常规、大便常规、小便常规、传染病学胸片、心电图等。上述检查不是拖延时某,而是诊断治疗李某乙海之疾病所必需、虽然,李某乙海被转置某某医院前已在当地医院做了CT并提示所患疾病为主动脉夹层,但该医院所做是普通CT,而不是CTA。CTA(三维血管重建)较普通CT更可能了解内脏动脉受累情况。李某乙海住院期间,每天都有副教授、教授查房,出现非心胸外科病症时某有相关科室教授会诊并指导治疗。三、某某医院没有延误某学海手术治疗。李某乙海所患之病为主动脉夹层A型,其主动脉撕破口位于升主动脉,夹层延至双髂动脉。手术难度相当大,手术需在体外循环下进行,完成手术需大量血液供应,而血液供应又需与血液供应中心协调,医院没有直接供血能力。此外,手术目的是解决破口血管而需人工血管置换,在做CTA检查后,根据血管损伤情况准备合适的人工血管。这两者的完成均需时某。CTA结果出来后,心胸外科、普外科、血管外科、介入科会诊考虑患者所患疾病有手术指征,但手术条件极差,术后死亡可能性很大,建议放弃手术,也就是说患者从住院到到手术只四天时某,而在第某天患者已基本难以接受这巨大手术。在家属反复要求并愿承担其不利后果下行手术,虽手术成功,但患者仍没有摆脱死亡后果。这不利后果的发生,不是某某医院延误某术,而是其疾病本身严重进展快所致。胸外科手术和普外手术分开做,这两手术均为大手术,患者条件已很差,如同时某行两手术,患者条件不允许,而只能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再做腹某手术。四、某某医院向原告履行了必要的说明义务。1、患者住院即告知病危。2、手术前,某某医院对患者病情进行了说明,在手术同意书中说明了术中术后可能发生肾功能衰竭等使治疗失败。3、患者出现肠系膜上动脉栓塞、消化道坏死症状后,及时某明病情并建议放弃手术。综上事实与某某由,某某医院对患者是认真负责的,治疗是积极的,没有延误某术治疗。患者所患疾病应尽快手术治疗,但因病情复杂,手术难度太,必需完善术前检查和与其它疾病的鉴别诊断,同时某术需大量血液供应和人工血管的使用,这些工作的完成均需时某,因此,原告诉说某某医院延误某术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法院驳回袁某、李某乙、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经审某某查明:2010年12月23日23:00,李某乙海因突发胸痛半天入住某某医院。患者主诉:李某乙海当天下午无明显诱因出现胸背部剧烈疼痛,向肩背放射,休息后不能缓解,难以忍受。送当地医院查CT示主动脉夹层(A型)。入院诊断: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2、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入院后于2010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升主动脉置换+主动脉半弓置换+降主动脉架植入术+右冠状动脉搭桥术,手术顺利。术后腹某、腹某症状加重。于2010年12月28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某查术+小肠次全切除术”。201l年1月6日4:23,李某乙海突然出现心跳骤停。给予心外按压、电击除颤等抢救治疗,家属要求出院回当地继续抢救,随即不治身亡。

三原告认为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本院委托司法过错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l、审查送检材料,患者李某乙海突发胸背部剧烈疼痛,向肩放射,休息不能缓解,难以忍受,伴头晕、腹某、腹某、四肢乏力。在当地院查CT示:主动脉夹层(A型),急转某某医院急诊,为求手治疗于2010年12月23日23时某院。收入院后患者于2010年12月24日经进一步心电图、心脏彩超及CTA检查,显示升主动脉至双髂动脉见夹层形成,主动脉升部可见破口,约1.5cm大小,主动脉弓三大分支开口处均有夹层累及;腹某干假腔供血,肠系膜上动脉及左肾动脉为真、假腔共同供血,右肾动脉为真腔供血。因此,医院诊断(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A型);(2)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具有依据,且患者具有累及多脏器(心脏、肾脏和肠)的高度风险性。住院过程中患者病情进一步发展并出现麻痹性肠梗阻和肾功能衰竭症状。2、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是临床上最常见与最危险的主动脉急性疾病,病情发展快,通常需急诊手术,特别是撕裂口位于升主动脉和主动脉弓的病人最易发生破裂,死亡率极高;此外,主动脉夹层可累及主动脉分支血管,如冠状动脉、头臂干、肋间动脉、肾动脉、腹某动脉、肠系膜动脉、髂动脉等血管开口,造成相应脏器供血障碍,严重者可引起脏器缺血坏死,造成脏器功能衰竭。因此积极手术治疗是挽救生命,提高生存率的关键。A型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患者的治疗,因动脉病变范围广,手术需要在体外循环状况下实施,手术中的操作难度大,需要根据术中所见决定置换类型(例如半弓置换、全弓置换)、手术类型(例如x手术)以及是否带支架的人工血管等,因此,术前讨论和准备、以及向患者方充分告知具有必要性。审查病历材料,医院在患者收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对患者下达病危通知,明确诊断后及早实施手术,术前镇静、控制血压、心率、禁食、通便、持续胃肠减压等医学诊疗计划、措施符合医学规范性要求。3、病历材料记载反映患者李某乙海2010年12月23日23时某院后,多名临床专家检查病人后均指示尽快完善术前准备,及早实施手术治疗;2010年12月25日进行的术前讨论认为患者病情诊断明确;急诊手术指征强烈;手术准备充分,家属及患者某某解手术风险,同意手术。但在落实手术措施上,病历中未能反映出手术延至2010年12月27日实施的具体原因,也未见相关医患沟通记录。因此,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在手术时某的决定与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根据病历记载,2010年12月26日晚患者出现明显麻痹性肠梗阻症状,提示病情已经进一步恶某发展,明显累及肠系膜动脉致缺血性改变的特点,此后实施手术除针对动脉夹层瘤的血管外科之外,还需进行肠缺血坏死的普通外科手术,该胸腹某别实施手术的复杂性提高,具有更大风险性和难度,患者死亡率进一步增加。审查病历材料,医院于2010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升主动脉置换+主动脉半弓置换+降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右冠状动脉搭桥术;2010年12月28日下午在全麻下行“剖腹某查术+小肠次全切除术”,术中见小肠大面积缺血坏死,部分小肠穿孔。以上手术实施符合病情治疗需要,患者术后主要出现肾功能衰竭,未见主动脉夹层瘤手术的直接并发症,提示该手术本身取得良好效果。但患者肾功能衰竭的发生,分析认为与肾动脉可能受到病变累及、肠系膜上动脉受累及所致大面积小肠坏死、二次手术性创伤以及术后感染所致的脓毒血症共同作用有关。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能实施尸检,未能在病某某学上得到明确。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李某乙海为求手术治疗急诊入院,医院对其入院后病情(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A型);(2)高血压Ill级(极高危);(3)麻痹性肠梗阻诊断明确,术前医方对其主动脉夹层动脉瘤(A型)病情进行完善相关检查和保守对症治疗、下达病危通知以及讨论及早手术等医疗措施治疗符合临床诊疗常规。但在临床已经具有及早手术某某念、并进行术前讨论认为患者急诊手术指征强烈、检查诊断明确的情况下,未能及早进行手术的原因不明,病历记载中缺乏相关说明和医患沟通记录,因此,医院在手术时某的决策和相关告知方面存在医疗过错。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参与度方面的评定,实际属于目前临床医学和法医学领域中最具争议性的工作。本次鉴定认为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评定,其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内心判断基础上的一种学某某性观点,不能与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等同,只是供法官审判和确定民事赔偿的一个参考依据。本案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评定,鉴定人认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患者罹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A型)的病变范围和程度,以及该病情死亡率高的特点;(2)针对患者病变,临床实施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相关手术具有难度大、复杂性高、手术死亡率仍较高的特点;(3)本病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对于治疗本病的临床价值;(4)肠系膜上动脉受到病变累及在治疗上的难度以及小肠缺血、坏死的自然发展过程,小肠切除手术的难以避免的特点;(5)早期手术对于防范术后急性弥漫性腹某炎的价值;(6)患者死亡后未能进行尸体剖验的因素。因此鉴于以上因素分析,本次鉴定建议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评定为B-C级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某某裁定。鉴定意见:某某医院对患者李某乙海住院期间实施的医疗行为中,对于手术时某的决策和告知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建议评定为B-C级范围。鉴定意见附《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其中B级某某论系数值10%,参与度参考范围1-20%;C级某某论系数值25%,参与度参考范围20-40%。三原告为申请鉴定,预付了鉴定费7650元。

某某医院对如上鉴定意见不服,申请本院委托再次鉴定。某某由是:“袁某等就李某乙海医疗事件诉我院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方申请司法过错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过错鉴定并作出《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我们认为作出该鉴定的鉴定人员均为不从事医疗实践的非医务人员,更不是从事诊疗李某乙海所患之疾的心胸外科的医务人员,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缺乏医学科学和临床医学依据,其鉴定结论不为客观真实反映我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对原被告都失公正。为协助法院查明该事实,正确处某某该案,申请对我院的医疗行为委托国家一级司法鉴定机构或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再鉴定。”对此本院经合议认为,某某医院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十七条关于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

李某乙海在某某医院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合计207004.80元。李某乙海生前系湖南省某某市X镇人民政府技师,每月工资1134元,居住在湖南省某某市X路X号,系非农业家庭,因2011年1月6日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1年1月13日被注销。李某乙海的妻子袁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X路X号,系居民户口。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有李某乙和李某乙。湖南省某某市X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称袁某“为家庭主妇,无固定职业和收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证明》、李某乙海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CT报告单、病危通知、入院告知书、手术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乙海因突发胸痛半天入住某某医院。入院诊断: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2、高血压III级(极高危)。某某医院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升主动脉置换+主动脉半弓置换+降主动脉架植入术+右冠状动脉搭桥术,手术顺利。因此,李某乙海与某某医院之间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因李某乙海于2011年1月6日不治身亡,李某乙海的第某顺序继承人袁某、李某乙、李某乙与某某医院之间就某某医院对李某乙海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当赔偿几经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袁某、李某乙、李某乙认为某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医院则主张医方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某某医院只应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李某乙海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表明某某医院在李某乙海的诊疗过程在中在手术时某的决策和告知方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某某医院应当对李某乙海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鉴定结论同时某表明了某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李某乙海的死亡后果只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某某医院依法只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比较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李某乙海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对损害后果形成的参与度,本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为30%:70%,即某某医院应对李某乙海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三原告主张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依法合某某认定如下:1、医疗费207004.80元客观真实,应予赔偿。2、护某某费,酌情按长沙地区医院聘请护工合某某薪酬标准每天80元、住院14天计算,为1120元,应予赔偿。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住院14天计算,为420元,应予赔偿。4、误某,按李某乙海生前月工资1134元、误某14天计算,为529.20元,应予赔偿。5、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应予赔偿。6、营养费,酌情支持1000元,应予赔偿。7、鉴定费7650元,应予赔偿。8、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乙海在某某医院存在过错的医疗行为中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而且严重的,故酌情认定50000元,应予赔偿。9、死亡赔偿金376880元(每年18844元,计算20年),应予赔偿;10、丧葬费14640元(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440元,计算6个月),应予赔偿。11、受害人亲属办某某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误某等其他合某某费用,酌情认定2000元,应予赔偿。综上,三原告因李某乙海死亡应当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为661744元。按照上文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某某医院应予赔偿198523.20元,其余部分损失则应由三原告自行承担。三原告主张赔偿袁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于三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袁某丧失了某某能力需要生前的李某乙海扶养,因此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关于退还已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与其关于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相冲突,因此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其他超出上述损失金额的诉讼请求均属不合某某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款、第某百一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八条第某款、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条第某款、第某条第(三)项、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袁某、李某乙、李某乙198523.2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袁某、李某乙、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某某费3832元,由某某大学某某医院负担1150元,由袁某、李某乙、李某乙负担2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沛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某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因生命、健某、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某某。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某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某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某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某某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某某费用。

第某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某某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一条护某某费根据护某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某人数、护某某期限确定。

护某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某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某人员人数。

护某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某某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某某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某状况等因素确定合某某的护某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某,应当根据其护某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某级别。

第某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某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某某部分应予赔偿。

第某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某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某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第某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某某:

(一)生命权、健某权、身体权;

……

第某条第某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某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某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某、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某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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