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德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
法定代表人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圣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