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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卢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X区####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原告某某因与被告某某、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4月16日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2年5月29日止,被告某某、某某实欠原告某某借款本金10.88万元;

二、被告某某、某某从2012年6月开始至2012年11月止,于每月28日之前归还原告某某1万元,共计6万元。剩余款项2.5万元于2012年12月28日之前全部还清,如被告某某、某某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某某、某某在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付款情形,则原告某某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某某、某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共计2373元,由原告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振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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