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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化名)、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地址同上,系杨某乙(化名)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化名)、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5月5日以与被告杨某乙(化名)、陈某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财产保全费用2,500元,共计6,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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