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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林某诉称:2001年上半年双方自由恋爱,2001年11月16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黄某;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随被告黄某生活,由被告黄某抚养。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双方自由恋爱,2001年11月16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黄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又查明,被告黄某在调解中表示不要求原告林某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随被告黄某军生活,由被告黄某抚养;

三、原告林某享有对婚生女黄某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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