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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9日在乌鲁木齐火车站被抓获,同年3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豫x号奇瑞轿车,沿湛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工业学校门口东,与骑三轮车的段一X发生正面碰撞,肇事后被告人沈某某驾车逃逸,造成段一X受伤,段一X怀抱的儿子段二X经抢救无效死亡,部分财物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豫x号奇瑞轿车,沿湛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工业学校门口东,与骑三轮车的段一X发生正面碰撞,肇事后被告人沈某某驾车逃逸,造成段一X受伤,段一X怀抱的儿子段二X经抢救无效死亡,部分财物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段一X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段一x元。在法院的审理阶段,被告人亲属又自愿赔偿被害人段一X各项损失x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段一X的陈述,证人薛X、李XX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受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尸体检验报告,申请书,调解协议三份,赔偿款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侯树丽

审判员姬兵

审判员朱兴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培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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