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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有限公司与石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某住宅会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石某发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独任审理,于201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某,被告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7日,石某一台沃尔沃泵车在长沙某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打折后总计57000元,石某除已支付的4000元外尚欠17000元未付,石某承诺于2010年5月12日前付清,因石某未付该款,故长沙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汽车修理费17000元及其利息2100元。

被告石某辩称:长沙某有限公司未将沃尔沃泵车的离合器片和转向伺服泵维修好,故请求驳回长沙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石某所有的一台沃尔沃泵车在长沙某有限公司维修,长沙某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显示共计修理费76309.4元,之后双方协商修理费打折为57000元。石某支付40000元后,于2010年5月7日向长沙某有限公司出具了拖欠修理费17000元的欠条,并承诺一星期后归还。长沙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石某沃尔沃泵车的离合器片在汽车维修保质期内未修理好的事实予以了认可。另查明:长沙某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上显示:离合器片计费为13451元,右大灯座重某计费2334元。

上述事实有修理费清单、石某出具的欠条、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长沙某有限公司与石某之间构成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长沙某有限公司提出支付修理费1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虽长沙某有限公司提供了石某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石某拖欠长沙某有限公司修理17000元,但因长沙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已认可了石某沃尔沃泵车的离合器片在汽车维修保质期内未修理好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石某对该笔修理费不予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另长沙某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上显示的右大灯座重某计算的费用也应从石某拖欠长沙某有限公司的修理费中抵扣,从长沙某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修理费清单上显示,离合器片计费和右大灯座重某计费二项共计为15785元,按照双方协商的折扣标准计算,应为11791元(15785×57000/76309.4),故石某还应向长沙某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5209元(17000-11791)。长沙某有限公司提出支付利息2100元,因石某承诺拖欠的修理费于2010年5月12日前支付,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20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长沙某有限公司提出支付修理费及其利息的超额部分,因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石某辩解长沙某有限公司未将沃尔沃泵车的转向伺服泵修理好,并向法庭提供了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x长沙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上载明石某沃尔沃泵车的转向伺服泵于2010年8月17日进行了修理,并不能证明长沙某有限公司未将转向伺服泵修理好,且汽车行业维修保质期最长为100天,而石某在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x长沙服务站对转向伺服泵进行维修,已在长沙某有限公司维修转向伺服泵的100天之后,故本院对石某此项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汽车维修费52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石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逾期给付汽车维修费的利息(以520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8元,由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石某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雅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某、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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