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被告谌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谌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某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