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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户县X村民委员会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儿童。

法定代理人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户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户县X组。

诉讼代表人何某,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995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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