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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何某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何某。

本院在执行曹某与何某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标的总额1252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因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何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某之子替其父偿还12000元,此案即执行终结。现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曹某自愿提出此案执行完毕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5)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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