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
被执行人:张某。
于某申请执行张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10万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6000元,案外人张某岐替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于某垫付18000元,垫付金额后由被执行人张某给付张某岐。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于某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某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