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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某、周某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海关辅助楼。

负责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某,男,29岁,汉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52岁,撒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55岁,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42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韩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熊云耀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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