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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舟、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昨晚在莆田市X区X街道畅林居委会旁的一棋牌室玩牌时与范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携带了两把菜刀、一把水果刀用旅行袋装好后到该棋牌室找范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甲用带来的一把菜刀先后将在场的陈某、范某砍伤。经鉴定,陈某、范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陈某的陈某,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指认作案工具菜刀、存放菜刀的旅行包以及现场的照片,(闽)公(荔)鉴(伤检)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陈某林与被害人陈某自愿达成赔偿人民币2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即时付清该赔偿款。在本院审理中,被害人范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达成赔偿人民币4000元的协议,并即时付清款项。被害人范某、陈某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而持刀砍伤他人身体,致轻伤2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已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也表示谅解,且其所在的社区同意将被告人陈某甲纳入社区矫正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炳辉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林雪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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