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开始交往,1995年1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4日生下大女儿郭某。X年X月X日生下小儿子郭某。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吵架。2004年7月,两人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郭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他与原告的感情尚好,他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则两个小孩都要由他抚养。另外,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即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一同前去广东打工。1995年1月3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14日生下大女儿郭某,现在上海市学习美容美发;X年X月X日生下小儿子郭某,现在冷水江市中心小学就读。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自小儿子郭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7月,刘某独自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分居至今。
另查明:刘某与郭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其它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郭某与郭某由被告郭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郭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
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文青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阳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