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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劳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申诉人)李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被申诉人)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被申诉人)李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李某甲因劳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瓦民初字第X号及(2009)汤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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