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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xx诉被告陈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苟xx,男,1963年2月23曰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X组X号。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xx诉被告陈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谭xx

二0一一二年四月十曰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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