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xx,男,1963年2月23曰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X组X号。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xx诉被告陈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谭xx
二0一一二年四月十曰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