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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BX栋。

法定代表人欧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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