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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诉被告陈x、杨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临湘市X组。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洪湖市X组。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洪湖市茅江道州陵大道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洪湖市X路特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陈x、杨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7曰向本院以该事故巳由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并作出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50元,减半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敖xx

代理审判员姚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七曰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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