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李某乙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

被执行人某某。

诉讼代表人雷某,该站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于同年7月1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某某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发电款20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邝宏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