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2月22日廖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廖某某在泌阳县X乡X村委柳树沟西坡,用手锯盗伐麻栎183其中幼树157棵,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金某某控诉,证人方某某、尹某某证言,泌阳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林业技术鉴定书,被告人廖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廖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