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徽省亳州市X区魏武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任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在商业第三责任某、车辆损失险、承运人货物责任某等范围内支付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任某各项保险赔款共计125000元;
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125000元保险赔偿款在2012年6月20日之前支付到原告任某所提供的:中国工行账号中。被告将上述款项转到原告任某的账号视为被告方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诉讼费5200元,由两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