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朱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在西峡县X镇地税所王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8本(每本50份)普通发票,在丹水镇地税所郝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1本普通发票,先后将该9本发票中的6本出售给吉某,3本出售给郑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郑某、郝某、王某证言,完税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