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钢结构工程新技术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峥,北京市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曾招文,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1995)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1995)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1995)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建邦
审判员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