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
负责人马某某,男,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发展国际大厦X层。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某甲诉被告韩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渤海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韩某某、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渤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7日15点左右,我在四所楼镇X街由北往南步行去买东西,走到万佳超市门口被同向行驶被告韩某某驾驶的豫x厢式货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我感到左髋部疼痛难忍,不能站立行走,随后被通许县中医院急救车“120”拉走入院治疗,因病情加重第二天转开封淮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检查发现左股骨颈骨折,移位需手术更换股骨头,住院近20天,花去医疗费三万多元(被告赵某某已给付三万元)。出院后我腿部活动受限影响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8级。该事故经通许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韩某某负全部责任。该事故车辆车主为被告赵某某。被告渤海公司为承保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80元。
被告韩某某、赵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我们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我们不予以赔偿。
被告渤海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愿按照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对原告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我们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15时,原告在四所楼镇街由北向南步行,当行走到万佳超市门口被被告韩某某驾驶的豫x厢式货车同向行驶撞伤。事发后原告彭某甲被送往通许县中医院抢救治疗两天,花去治疗费44.20,后因伤情严重转开封市淮河医院治疗二十天,花去治疗费x元。该事故经通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彭某甲无事故责任。原告彭某甲的伤情经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原告彭某甲住院期间被告赵某某已付x元,原告彭某甲主张的治疗费x元,其余部分未主张。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8月1日在被告渤海公司投一份交强险。被告赵某某应承担原告彭某甲费用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2天×10元),2、营养费220元(22天×10元),3、交通费200元(二次×每次100元)。被告渤海公司应承担原告彭某甲费用有:1、治疗费x元,2、护理费660元(22天×30元),3、鉴定费700元,4、伤残赔偿x元(4454元×6年),5、精神抚慰金x元。
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通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1份,以证明事故责任划分。2、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1份,以证明原告彭某甲的伤残程度。3、治疗凭据2份,以证明治疗费用。4、住院病例2份,以证明治疗情况。5、诊断证明1份,以证明病情。6、通许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1份及工资发放花名册1份,以证明原告彭某甲儿子王某伟在该单位上班。7、交通费票据16张,以证明交通费用。8、鉴定费票3张,以证明鉴定费用。被告赵某某提供证据有:机动车辆保险单1份,以证明在被告渤海公司投了强制保险。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驾驶被告赵某某的车辆豫x号厢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将原告彭某甲撞伤,造成本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韩某某驾驶被告赵某某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在雇佣期间,被告赵某某应对原告彭某甲予以赔偿。被告赵某某在被告渤海公司投了强制保险,且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渤海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彭某甲予以赔偿。对原告彭某甲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彭某甲所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已进入老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彭某甲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40元。
二、被告渤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彭某甲治疗费x元,护理费660元,伤残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鉴定费700元,合计x元。
三、驳回原告彭某甲对被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50元,原告彭某甲承担50元,被告赵某某承担50元,被告渤海公司承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肖某贞
审判员刘萍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厉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