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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荆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荆某某,男,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荆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程学强、被告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带16名民工为被告建二层楼房,现已完工,工钱共计x元,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x元,余款8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荆某某辩称,对欠原告工钱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并没有完工且为原告所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故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带领工人为被告建造二层楼房,2009年12月19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赵某某工钱8000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被告建造房屋,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8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为其建房并未完工且原告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劳动报酬8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迪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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