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息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王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息县支行(以下简称息县邮政储蓄银行)。

法定代表人冯某,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息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王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日借款人郑晓磊向原告息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用于生产经营,期限为一年,采取的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该合同由被告王某、宋某进行连带责任某保。此款发放后,借款人郑晓磊基本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前期贷款,但自2012年3月起至今郑晓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以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还款义务,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呈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8559.13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执行至款还清时)。

被告王某、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借款人郑晓磊由被告王某、宋某以连带责任某保方式担保向原告息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是一年,年利率为13.5%,采取的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即每个月偿还11745.43元。该贷款发放后,前期郑晓磊基本按约偿还了本息,但其自2012年3月起拒绝还款并下落不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以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还款义务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本金78559.13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月收入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某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二被告作为连带保证责任某保人,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某,有权向借款人郑晓磊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息县支行借款78559.13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执行至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78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178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中宝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刘婷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