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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李某乙。

被告李某丙。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2008年9月22日,被告李某乙因投资房产资金周转困难,立据向原告黄某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4%,每月付清,到期付清借款本息,如逾期不还则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逾期两个月,就以怡香园项目部的任何一套住房抵押给原告。被告李某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逾期后,由被告李某丙于2010年4月左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6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经原告黄某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偿付,原告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4200元(利息算至2011年11月22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自愿向原告黄某偿付借款及利息100000元(不包括被告李某乙已向原告黄某支付的16000元),该款被告李某乙于2012年1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

二、被告李某丙自愿对上述1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292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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