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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李×,男,54岁,汉族,居民。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了(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于2012年5月8日履行了7750元,承担了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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