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李×,男,54岁,汉族,居民。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了(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于2012年5月8日履行了7750元,承担了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