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中方县XXXX,机构代码证x。
法定代表人谌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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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肖飞
人民陪审员肖佐茹
人民陪审员曾令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