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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某、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中方县XXXX,机构代码证x。

法定代表人谌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飞

人民陪审员肖佐茹

人民陪审员曾令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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