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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

被告王XX

原告彭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私人建房,雇请原告建房子,2010年5月10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手工钱1万元,被告口头承诺6月10日付清,随后仅支付1000元,尚欠9000元工资款,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工资款9000元。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房屋质量有问题,如果原告去帮我修补好,我会把剩余的钱交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自愿当庭支付原告彭x元;原告彭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无其他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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