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战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尹某诉称:刘某系尹某的亲舅子,1995年刘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找到妹夫尹某要求借款。当时尹某无钱可借,遂向三门信用社谭家湾信用站会计谭开华处贷款后转借给刘某(贷款年利率2.4%)。当时借条都未写,直至2006年1月24日才要求刘某出具10000元的欠条,当时有刘某林(系应该岳父,被告的父亲)在欠条上签字证实,当时看在亲戚面上,既未约定偿还期限,事后,亦未催促刘某还款,但该款借出后至今10多年了,现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仍以困难为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追偿。
被告刘某口头答辩:欠款属实,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系亲戚关系。1995年,被告刘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尹某借款。当时原告尹某无钱可借,帮忙向其在株洲县X镇信用社谭家湾信用站会计谭开华处以年利率2.4%贷款10000后转借给刘某。看在双方是亲戚关系,没有要求被告刘某出具欠条。欠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总是以生意亏本为由拒不偿还欠款。2006年1月24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尹某出具了一张1995年所欠10000元的欠条,其父亲刘某林也在欠条上作为证明人签字证实。被告欠款至今已经10多年了,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2年6月13日诉来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自愿于2012年8月2日前偿还原告尹某欠款本金10000元整;
二、原告尹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65元,被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战国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