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与龙凤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龙凤X。

原告黄某与被告龙凤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凤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便于199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黄X柱、黄X材分别于1999年10月6日、X年X月X日出生。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上双方性格内向,平时又缺乏交流沟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家庭经济压力很大,特别是婚生子黄X材出生后,但原告坚强地挑起了家庭的重担,努力地挣钱维持家庭,农忙时在家与被告共同务农,农闲时就到南宁市X区打工,而被告根本不体谅原告如此负责任的艰苦付出,经常嫌干农活辛苦,抱怨原告挣钱少,无法让全家过上体面富裕的生活。2005年3月,被告以回娘家探望父母为由离开原告,事后又以外出务工为由暂时不回原告家。此后,被告便中断与原告的联系,也未寄钱回来抚养两个婚生子,双方由此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多次向其父母了解其去向,但其父母也称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原告认为:原、被告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自2005年3月起就离开原告,双方为此分居已超过7年,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鉴于两个婚生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因此,离婚后,两个婚生子应继续由原告携带抚养,原告自愿负担全部的抚养费,直至两个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此外,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某、债某需要分割处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X柱、黄X材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直至婚生子黄X柱、黄X材能独立生活时止。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材料1份,证实原、被告属夫妻关系;2.户口簿1本,证实黄X柱、黄X材属原、被告的婚生子;3.XX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自2005年3月份起分居至今;4.婚生子黄X柱、黄X材的出具的声明书各1份,证实婚生子黄X柱、黄X材表态在父母离婚后同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龙凤X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龙凤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对原告陈述的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亦依法予以确认。夫妻关系的稳定应当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和睦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经人介绍认识后仓促结婚,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因相互间缺乏沟通、理解和关爱,原、被告一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而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有7年余时间,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黄X柱、黄X材长时间以来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建立了较好的亲情关系,且两个婚生子也明确表态:如父母离婚则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后两个婚生子由其携带抚养的主张,事实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婚生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表态自愿承担婚生子黄X柱、黄X材的全部抚养费(含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直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龙凤X离婚;

二、婚生子黄X柱、黄X材由原告黄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某负担,直至婚生子黄X柱、黄X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某、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毅

审判员李某强

人民陪审员陈仕明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袁善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