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男。
被告郭某,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蓝山县支行)与被告廖某、郭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先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军山、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某山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蓝山县支行诉称,2010年4月29日,由被告郭某担保,被告廖某在我行贷款5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按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贷款到期后,被告廖某未予偿还,担保人又不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廖某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农业银行蓝山县支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小额贷款申请表;2、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3、廖某的农行金穗卡;4、蓝山县文化馆出具的证明;5、小额贷款保证人情况表;6、小额贷款客户谈话记录。前述证据均拟证明被告贷款及担保的事实。
被告廖某、郭某均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农业银行蓝山县支行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经庭审审查,均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能互相印证二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10年4月21日,被告廖某因房屋装修需要资金,准备向原告借款,便在原告处填写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同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廖某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担保,由被告郭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保证人收入证明书,作了客户谈话笔录,填写了保证人情况表,均有被告郭某的个人签名。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一年,借款利率按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5.31浮动40%直至借款到期日止。2010年4月29日,被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及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廖某欠款应当偿还,被告郭某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廖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先高
审判员肖军山
人民陪审员梁邦明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某、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