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L)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蓝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

被告胡某,女。

原告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先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军山、人民陪审员李某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某山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胡某于2000年6月5日在蓝山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蒋某某,一岁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于2002年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九年来双方在一起的时间不足二年,长期无夫妻生活,事实上已经长期分居。近年来,被告未给家里任何生活费用。原、被告协商离婚不成,被告也明确表示不愿跟原告继续保持婚姻关系。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完成学业。

原告蒋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5日在蓝山县X镇民政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

!〕俗谌强堑ぁ髦⒃弧姹案榧∩⑿萁室q的身份情况。

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告于2011年5月27日汇款10000元给被告胡某,用于其父治病。

被告胡某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被告不同意也没有能力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完成学业;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为父亲治病欠下27000元债务,依法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胡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蒋某提供的证据和庭审陈述以及被告胡某的辩称,本院可以确定以下事实:2000年6月5日,原告蒋某与被告胡某在蓝山县X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1年3月18日婚生一男孩蒋某某。2002年初,原、被告均外出务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无法交流和沟通,夫妻感情逐步恶化,以至近年来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