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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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2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崔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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