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崔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赵悦